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等上级部门有关制度、文件和国际惯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的学生,具体指参加短期游学、海外带薪实习和交换生项目的学生。
第二章 选派
第二条 学校每年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学生交流学习项目、名额及费用及时向全校发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外语能力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五)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特长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选拔程序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每年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学生的数量、专业要求以及费用预算,通过网络、宣讲会等相关渠道及时发布出国(境)学习的选拔通知,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境外游学/实习/交换生项目申请及审核表》(附成绩单等材料)及《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境政审表》,并提交所在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根据项目具体要求,依据本办法对报名学生进行政审等综合评定后将评定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将结果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四)国际交流合作处、学生处、教务处及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遴选小组,对上报人选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面试,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拟派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批准确定最终派出学生名单。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生处对派出学生进行行前培训,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学生处、教务处提供相应的在校证明或缓考证明。
第三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学籍及成绩管理统一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管理,依据《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交换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八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学生处和二级学院继续承担对学生的管理职责,班主任、辅导员定期了解在外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和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
第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或实习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或实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延长停留时间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违反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擅自在外停留期间产生的法律、经济纠纷及安全问题等均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如在交流、学习或实习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学习或实习计划的,须事先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商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和境外合作院校或教育机构,经国际交流合作处书面同意后由学生在境外相关部门办理提前返校手续。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返校报到,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并在两周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合作处、二级学院上交(国)境外学习或实习总结和照片等资料。学生处和二级学院组织座谈会、报告会,由派出学生汇报学习心得体会和分享所见所闻,并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其他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或实习的宣传准备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要根据教育部、外交部的相关留学预警,及时通知在外学生注意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维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在国(境)外如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或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应及时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所在二级学院报告,根据情况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警局报警,再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逐级上报学校党委及上级相关部门,形成应急处置方案。
第六章 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学生缴纳相应费用。学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派出学生予以资金支持,具体执行办法参见《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卓越成长计划》。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期间仍需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并于出国(境)前缴清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国际交流合作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印发